《濟南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管理辦法》和《濟南市鼓勵公共停車設施建設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濟南市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管理,有效緩解停車供需矛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成”放管服改革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設施,是指對社會開放、滿足公眾機動車輛停放需求、獨立建設的停車設施(含住宅小區停車設施,下同)。本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濟南高新區范圍內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共停車設施按建設形式可分為停車場、停車庫和機械式停車庫三種類型。停車場,指停放機動車的露天場所;停車庫,指停放機動車的建筑物;機械式停車庫,指采用機械式停車設備存取、停放機動車的車庫。
第四條 公共停車設施選址需符合我市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停車設施專項規劃要求。公共停車設施項目須嚴格按照規劃部門制訂的規劃及年度計劃建設。未列入計劃的,各區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各市級平臺可結合本轄區、熟化土地范圍內停車設施供需實際,提出建設項目及選址意見,及時報送規劃部門,統一納入建設計劃。
第五條 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實行市、區兩級管理。市靜態交通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編制規劃、制定計劃、綜合協調、政策研究、督查督辦。區政府作為轄區公共停車設施建設審批的責任主體,負責建設審批的組織實施。區政府可建立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發改、國土資源、規劃、環保、城管、城鄉交通運輸、住房保障管理、質監(市場監管)、公安交警、消防、城鄉水務、林業和城鄉綠化、人防、政務服務等部門及相關街道辦事處參加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聯席會議,具體負責項目建設審批、周邊關系協調、質量安全監督、綜合驗收備案等工作。
第六條 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通過區聯席會議集中審批,容缺受理,一次辦成。主要程序為:
(一)項目受理。建設單位向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主要包括項目選址、土地權屬、建設規模、泊位數量、初步設計方案、環保節能措施、容缺受理承諾書等;由政府投資的項目,需提交經發改部門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涉及新供地的項目,還應完成土地征收及地上物拆遷。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其停車設施建設方案應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二)項目審批。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送聯席會相關部門,并在收到申請1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對提報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進行論證。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書》,建設單位可按照《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濟南市工程建設項目“拿地即開工”審批模式的實施意見(試行)》(濟政辦發〔2018〕21號)有關規定,辦理立項、規劃、用地、圖審、招投標、質量安全監督及施工許可等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一次性說明理由并告知補正要求。
(三)驗收備案。項目建設完成后,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實施竣工驗收。區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驗收,對涉及的綜合驗收事項,實施統一受理、統一現場驗收、統一送達驗收文件。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特種設備安全檢測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驗收備案。
第七條 聯席會議各相關部門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在收到建設單位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分別負責并行辦理項目所需立項、用地、規劃、圖審、質量和安全監督等手續(需要招投標的項目,招投標所需時間除外)。涉及新供地項目,按照我市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和出讓供應程序及時限加快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特種設備安全檢測等機構要及時跟進服務,加強對項目建設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監管。
第八條 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設機械式停車庫項目的,可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用地、環評、施工等許可手續;建設停車庫項目的,可不實施用地審查,不調整原審批規劃;建設停車場項目的,經區聯席會議審批并取得《審查意見書》后,即可開工建設。
第九條 公共停車設施驗收備案后20日內,建設單位應到所在轄區公安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將項目納入全市停車平臺統一管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住宅小區應優先滿足自身需求)。公共停車設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凡改變用途的,由轄區政府督促整改,恢復停車功能;逾期不整改的,由轄區公安交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作為建設主體,利用自有用地建設公共停車設施,也可引入企業投資建設。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可由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公司組織建設,也可代表業主引入企業投資建設停車設施,投資企業可作為建設主體;無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可由當地居委會組織實施。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9日。
濟南市鼓勵公共停車設施建設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緩解我市停車供需矛盾,鼓勵多渠道參與公共停車設施建設,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共停車設施,是指對社會開放、滿足公眾機動車輛停放需求、獨立建設的停車設施(含住宅小區停車設施,下同),主要包括地下停車設施、地上立體停車設施、地面停車設施,不包括建設項目應配建的停車設施。
第三條 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濟南高新區范圍內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適用本規定。其它區縣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規劃建設。
(一)鼓勵利用地上地下有效空間、閑散設施(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老舊小區的自有閑置空地)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設施。
(二)公共停車設施項目建設可不調整原審批規劃,建筑面積可不納入建筑密度和容積率計算范圍。
(三)對涉及規劃退界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在征得相鄰利害關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適當減少退界距離。
第五條 土地供應。
(一)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非營利性公共停車設施可通過劃撥方式供地。
(二)國有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經營性公共停車設施可采取協議出讓方式提供土地。
(三)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臨時公共停車設施。
(四)利用依法取得的土地建設公共停車設施,不再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原為土地劃撥的,維持原用地性質;原為出讓土地的,暫不調整土地出讓金。
(五)公共停車設施項目符合房屋產權辦理條件的,可整體辦理不動產權登記,不得分割轉讓,土地用途明確為交通場站用地(社會停車場用地)。
第六條 稅費優惠。
(一)公共停車設施建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財稅優惠政策。
(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地下公共停車設施,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
第七條 商業配套。
(一)新建公共停車設施泊位數達到100個(含)以上的(需符合規劃、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按規定落實環評手續),在不改變用地性質、確保原有功能、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允許配建不超過總建筑面積20%的附屬商業配套,用于彌補運營收入。
(二)鼓勵錯時共享。允許并鼓勵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的內部停車設施對外開放,盤活存量停車資源,并取得相應效益。推行錯時停車,鼓勵有條件的居住區與周邊商業辦公類建筑共享利用停車泊位。條件允許時,鼓勵個人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將個人所有停車設施錯時、短時出租、出借,并取得相應效益。
(三)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景觀要求的公共停車設施,經城管部門批準后,可設置廣告位。
第八條 運營收費。
(一)新建公共停車設施正式營運后,能滿足周邊停車需求的,逐步取消周邊200米范圍內的道路停車泊位,并同步完善停車誘導設施。
(二)社會資本依法全額投資建設的獨立公共停車設施,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制定收費標準。
(三)通過劃拔方式取得土地建設的公共停車設施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統一確定。
第九條 資金獎補。
(一)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的原則,市區兩級設立公共停車設施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方式,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規模在30個(含)以上泊位并納入我市停車平臺統一管理的公共停車設施項目給予資金補助,獎補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建安總額(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享受獎補資金的停車泊位,只提供公共服務,不得擅自出售或變相出售,并確保正常維護和使用。
(二)獎補資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按50%分擔。
(三)獎補標準。
1.地下停車設施。專用地下停車庫每泊位補助2萬元。
2.地上立體停車設施。多層停車庫每泊位補助1.5萬元;升降橫移、簡易升降類機械式停車庫每泊位補助0.6萬元;垂直升降(塔式)、巷道堆垛、平面移動式、垂直循環、水平循環、多層循環類機械式停車庫每泊位補助1.2萬元。
3.地面停車設施。不依附任何建設項目的地面停車場且使用2年以上的,每泊位補助500元。對利用地上建筑屋頂設置露天停車場且使用2年以上的,每泊位補助2000元。
第十條 獎補辦理。
(一)申領獎補資金單位將申報材料報項目所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區公共停車設施建設聯席會議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簽署審核意見。
(二)經初審符合要求的,由各區負責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獎補申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復核后,簽署復核意見,提出獎補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主管部門將市級獎補資金撥付至區財政主管部門,區財政主管部門將區級獎補資金和市級獎補資金一并撥付給申請單位。
(三)地下停車設施、地上立體停車設施分2次進行獎補,第一次在項目驗收備案后撥付40%,第二次在項目運營3個月后撥付60%;地面停車設施運營2年后撥付。
第十一條 申領獎補資金者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存在騙取行為、擅自出售停車泊位的,一經發現,取消其所享受的一切支持政策,并依法予以處罰,同時將該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誠信檔案。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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